近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典型案例警示

发布者:人事处管理员发布时间:2022-05-23浏览次数:2288

3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分析新冠肺炎疫情形势,部署从严抓好疫情防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就是胜利。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科学精准、动态清零,尽快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势头,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指明了方向。

全体教职员工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树立疫情防控和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在日常工作生活和抗疫实践中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教育培训,跟进学习疫情防控政策、法规和制度,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下面是近期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一些典型案例警示,供大家学习参考。

案例一:2022年3月,广州某学院智能工程学院某教师,在学校封控期间私自带家属进校做核酸,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又私自出校;工商管理学院某教师,在学校封控期间未经批准私自出校这两位老师严重违反学校的规定。学校对此通报批评,并严肃处理。

案例二:河北三河市自3月13日起连续安排多轮全员核酸检测,绝大部分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履行检测义务,积极主动参加核酸检测,仍有极少数人无故不参加全员核酸检测,给当地居民带来了健康隐患。2022年3月21日,三河市公安机关对无故却从未参加核酸检测的张某某、李某、王某某、乔某某等15名情节严重人员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三:2022年4月10日广州大学桂花岗校区处于管控状态,学校执行“只进不出”的规定。该校经济与统计学院陈老师声称会遵守学校的防疫规定,并进入学校,但陈老师当天下午却要求离开学校,在被门岗拒绝后,擅自从学校其他地方强行离校。陈老师的行为严重违反学校疫情防控要求,造成了不良影响,广州大学予以全校通报批评

案例四:河南省濮阳市示范区满某某,拒不执行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发布的疫情防控决定,在曾与密接者接触情况下,瞒报行程,给疫情防控造成隐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之规定,2022年5月6日,濮阳市公安局示范区分局依法对满某某行政拘留八日。

案例五:2022年5月2日,河南省许昌市某教育培训机构负责人张某某在明知疫情期间不能进行线下教学的情况下,采取让师生走后门进入教室的方式开展线下教学活动。5月6日,张某某在获知其学生胡某某核酸检测阳性后,为逃避责任,不但不及时报告,采取挽救措施,反而指使全体学生及家长隐瞒线下教学的事实。张某某违法行为,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调查处理。

案例六:2022年5月1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胡某某,从外省返平,未履行报备流程,未落实居家隔离措施,其行为违反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新华公安分局依法对胡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七:2022年5月16日,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网民方某在网上发布“前锋区有人感染成阳性”的不实言论。5月17日,前锋区网民唐某在网上散布“一公交车司机受到感染”的谣言。前锋区公安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分别对违法行为人方某、唐某予以行政处罚。

当前国内疫情依然多发频发,截至5月21日,全国共有15个高风险地区和55个中风险地区,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希望广大教职工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充分认识疫情常态化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重要性,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确保学校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依规高效进行。以下整理了几种典型的疫情防控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供大家掌握了解。

1.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小区、超市、菜市场、酒店等公共场所,拒不配合管理人员的劝导佩戴口罩,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拒绝配合身份登记规定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2.纳入核酸检测范围的人群,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涉嫌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配合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将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将依照《刑法》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3.疫情防控期间,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娱乐等聚集活动,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健康码为黄码、红码的人员,不按照规定居家健康监测或者集中隔离观察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5.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尤其是重点地区旅居史)、隐瞒与确诊病例或者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确诊病人、病原携带者,隐瞒病情、瞒报行程信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涉嫌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具有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等症状的人员,未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到发热门诊就医,经劝阻无效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7.疫情防控期间,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等公众场合散布的,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还帮助散布和传播的,涉嫌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法》,将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暂停业务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将处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将处以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